(2017)豫1381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宋富荣与李玉宛为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富荣,李玉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宋富荣,女,生于1961年6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李玉宛,男,生于1964年5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宋富荣与李玉宛为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富荣与被执行人李玉宛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381执恢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永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家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