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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6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孙继亭、程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亭,程永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6979号申请人:孙继亭,男,1952年8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程永刚,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人孙继亭与被申请人程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车辆鲁V×××××号面包车(保全价值30000元)。担保人诸城市金联诉讼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车辆鲁V×××××号面包车(保全价值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