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执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陶丙军与郝福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丙军,郝福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23执1848号申请执行人:陶丙军。被执行人:郝福安。申请执行人陶丙军与被执行人郝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023民初4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郝福安支付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25日按照月息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7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11日、2017年7月14日、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网络冻结,冻结了银行账户中的少量余额,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7日。4、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郝福安所有的房地产进行拍卖,2017年9月8日拍卖成交,成交价为202万元,申请执行人陶丙军按比例受偿2860元。5、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7、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对被执行人郝福安因拒不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予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决定书。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23执184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富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