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世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3刑初19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世才,男,1993年2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8月10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世才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世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杨世才至平坝区鼓楼办事处老大十字“女神衣柜”服装店内,向该店营业员李某1借手机拨打电话,后受害人李某1将自己的一部oppoR9手机借给杨世才打电话,杨世才拿到李某1的手机后离开店铺伺机将手机盗走。经安顺平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oppoR9手机价值1749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世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同时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世才拘役三至四个月。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世才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领条,被害人李某1陈述,平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辩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世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杨世才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被告人杨世才之家属又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世才犯盗窃罪,判处拘投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秦定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肖树平书 记 员 周家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