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赵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022执1104号赵莹、张日升:申请执行人赵莹与被执行人张日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浙1022民初150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日升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1022执1104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