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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324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田少辉与肖建明、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少辉,肖建明,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324民初877号原告:田少辉,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湖北省竹溪县人。被告:肖建明,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北省竹溪县人。被告: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吕梁市兴县瓦塘镇。法定代表人:邓建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杏石路99号C座。法定代表人:贺志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住温州市百里西路工会大厦2幢1701室。法定代表人:林衡,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田少辉与被告肖建明、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田少辉诉称,其于2015年4月10日与肖建明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书》,双方约定在山西××铝××区××号措施井进行掘进、支护、采矿、运输及相关作业。山西××铝××区××号措施井工程的发包方是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承包方是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给肖建明。经结算,肖建明尚欠田少辉工程款4620120.50元。田少辉诉至法院,请求肖建明支付逾期利息104722.73,本息共计4724843.23元,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肖建明签定的合同虽冠名《施工合同书》,但实际是对肖建明分包的工程中的部分作业再次分包,因支付工程款产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范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肖建明住所地在竹溪法院管辖范围内,竹溪县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时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从鑫审判员  谌德武审判员  柏自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瑞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