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小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生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明,苏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692号申请执行人高小明,女,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陕西省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燕沟路***号,公民身份号码:6126241968********。被执行人苏生亮,男,汉族,1964年11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陕西省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延河湾崖窑沟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64********。申请执行人高小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生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陕0602民初82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支付欠款1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高小明于2017年9月27日以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案件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692号案件的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演晴利审判员 裴 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