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7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高营、山东辉宏温室园艺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营,山东辉宏温室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7336号申请人:高营,男,1984年1月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山东辉宏温室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青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053427526D。法定代表人:王洪霞,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高营与被申请人山东辉宏温室园艺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营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辉宏温室园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案外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高营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辉宏温室园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1660元,由申请人高营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