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6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雪勇、王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雪勇,王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6245号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解放东路延伸段。法定代表人:李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一帆,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雪勇,男,197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王雷,女,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长兴县。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雪勇、王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董雪勇、王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慧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