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02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玉芝与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芝,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246号原告:王玉芝,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刘永辉,吉林双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法定代表人:杨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忠奎,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陈丕林,该公司监察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芝诉被告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芝撤回对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运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