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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邱为军、胡凡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为军,胡凡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邱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胡凡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邱为军与被执行人胡凡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1民初886号民事判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1民初886号民事判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庆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