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文博与王晓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博,王晓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3153号原告:张文博,男,199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王晓武,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张文博诉被告王晓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张文博负担。审判员 钱士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问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