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曾立君、邓生帅、彭凤枝 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曾立君,邓生帅,彭凤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军。被执行人曾立君,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生帅,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凤枝,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曾立君、邓生帅、彭凤枝合同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2民初60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立君、邓生帅、彭凤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曾立君、邓生帅、彭凤枝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曾立君、邓生帅、彭凤枝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胜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