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法资、邱恩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法资,邱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929号申请执行人:刘法资,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邱恩荣,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法资与被执行人邱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邱恩荣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焕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凤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