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刑终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宋朋举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朋举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刑终383号抗诉机关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宋朋举,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水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2017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朋举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云0325刑初21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事实有误、量刑不当、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不当,应发回重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0325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瑛审判员 徐 钟审判员 丁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