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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巫水仙、杭州市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水仙,杭州市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巫水仙,女,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被执行人:杭州市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丁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刘帮风。巫水仙申请执行杭州市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4907.5元,执行费人民币274元,合计人民币25154.5元。我院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29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巫水仙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法定义务。2、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及证券登记信息,本院(2015)杭江执民字第442号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世界××(××产品××区)室、杭州市××世界××(××产品××区)室、杭州市××世界××(办公室)室的房产,且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世界××室(××产品××区)室、杭州市××世界××(办公室)室的房产,以上房产均设定抵押。3、本院在前期执行以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2016)浙0104执1178号案申请人楼淑君、被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17年2月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审查。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本院以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190件,涉案金额达10969516.59元,经强制执行,上述债务仍无法清偿,故于2017年3月20日,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破产原因具备为由,依法裁定受理了对被执行人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案号:(2017)浙01破申2号。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亦已受理对被执行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案件,故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人民币24907.5元,需待破产清算程序中予以确定清偿比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俞梢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