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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某、井某、永安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某,井某,永安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2519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柴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井某(未出庭)被告:永安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穆某某,电话:1862935****。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某、井某、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10月9在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米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