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10财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玉普、孙海兵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玉普,孙海兵,河北中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闫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402号申请人:赵玉普,男,1953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朝阳东路花园西区。被申请人:孙海兵,男,198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被申请人:河北中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平安南大街158号。被申请人:闫力生,男,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申请人赵玉普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海兵驾驶的河北中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进行扣押(保全价值10万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闫力生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扣押(保全价值1万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孙海兵驾驶的河北中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期限为2年;扣押被申请人闫力生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     限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