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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十堰金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李庆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金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李庆生,孙小红,何礼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3846号申请人: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东岳路**号*幢12-1。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十堰金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东城开发区和谐大道*号*幢4-1。法定代表人:李庆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庆生,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孙小红,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申请人:何礼,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金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李庆生、孙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十堰金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李庆生、孙小红、何礼价值2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何礼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东山北苑22号1幢1-18-11(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17070号)房产及该房产项下的土地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被告十堰金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东城开发区和谐大道1号2幢(1-13)-1(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房产及该房产项下的土地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