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4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明厦与肖建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厦,肖建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958号原告:郑明厦,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肖建森,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郑明厦与被告肖建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郑明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明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28元,减半收取计1514元,由郑明厦负担。审判员 王文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方瑞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