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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湖北锦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湖北新高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锦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湖北新高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76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锦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新高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锦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湖北新高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北新高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北锦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湖北新高度建筑湖北新高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新高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522997.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新高度建筑湖北新高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北新高度建筑湖北新高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北锦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北新高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北锦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法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廖文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