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本凰、陈沛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本凰,陈沛清,陆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946号申请执行人刘本凰,女,生于1962年11月6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陈沛清,男,生于1956年2月23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陆卫(陈沛清之妻),生于1959年4月8日,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本凰与被执行人陈沛清、陆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215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沛清、陆卫应偿还申请人刘本凰借款本金580000元及其利息。被执行人陈沛清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刘本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对已执行到位的被执行人陈沛清案款正在分配之中,本案不能在法定执限内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2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俊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