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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执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石成、雷九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石成,雷九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保57号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陈利军,系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雷石成。被申请人:雷九凤。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雷石成、雷九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雷石成、雷九凤的财产在53245.42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雷石成、雷九凤的银行存款53245.42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雷石成、雷九凤相当于人民币53245.42元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52元,由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长  李陶平审判员  李文平审判员  谢林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尤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