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郭素爽、李汝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素爽,李汝太,赵强,张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2执382号申请执行人:郭素爽,女,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汝太,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赵强,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张小凤,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本院在执行郭素爽、李汝太与赵强、张小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郭素爽、李汝太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赵强、张小凤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樊向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