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21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额敏县鸿泰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与吴小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敏县鸿泰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吴小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1民初2300号原告:额敏县鸿泰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婷。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阿格勒克路滨河小区*楼(九地段)。委托代理人:山多哈希·扎克依汗,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吴小兰,住额敏县。原告额敏县鸿泰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小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2017年10月9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庭下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敏县鸿泰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投递费130元,合计318(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额敏县鸿泰理财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