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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林平周与福建省蓝鲸游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平周,福建省蓝鲸游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民初2231号原告:林平周,男,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信康,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蓝鲸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三屿围垦西北侧C块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93486703A。法定代表人:陈颖,董事长。原告林平周与被告福建省蓝鲸游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鲸游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平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信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鲸游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平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福建省蓝鲸游艇有限公司支付林平周劳务报酬13000元及损失(损失以1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自2017年5月16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31日,林平周到蓝鲸游艇公司处从事门卫工作,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月工资2600元。2016年12月被告因欠债,被法院查封,由法院接管厂房。原告便停止上班。被告拖欠2016年8月至12月份5个月工资13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31日,林平周到蓝鲸游艇公司处从事门卫工作,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月工资2600元。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8月至12月份5个月的工资128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资发放表、合同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蓝鲸游艇公司未提出反驳意见,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故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28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3000元并按年利率6%赔偿利息损失,予以支持12800元及利息损失,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蓝鲸游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林平周劳务报酬1280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12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林平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400元,由福建省蓝鲸游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卢小洋人民陪审员  游祥旺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林芳苓书 记 员  林 秋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