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周贵华与李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贵华,李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504号原告:周贵华,女,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李英军,男,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周贵华诉李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周贵华诉称:李英军于2015年9月21日向周贵华借款6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枚,约定2016年7月21日还清。借款到期后李英俊没有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去李英军偿还借款60000元。本院认为:周贵华起诉要求李英军偿还借款60000元。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又找不到被告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贵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周贵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广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昀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