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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周贵华与李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贵华,李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504号原告:周贵华,女,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李英军,男,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周贵华诉李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周贵华诉称:李英军于2015年9月21日向周贵华借款6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枚,约定2016年7月21日还清。借款到期后李英俊没有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去李英军偿还借款60000元。本院认为:周贵华起诉要求李英军偿还借款60000元。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又找不到被告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贵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周贵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广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昀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