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与王怀友等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王怀友,穆炳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1853号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裴学苹,系该分理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正荣,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该分理处员工。被告:王怀友,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穆炳勇,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以下简称农商行大兴分理处)与被告王怀友、穆炳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大兴分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正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怀友、穆炳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大兴分理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怀友归还农商行大兴分理处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共计3247.62元;2.王怀友给付农商行大兴分理处从2017年4月7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息;3.穆炳勇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王怀友承担。事实与理由:王怀友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向农商行大兴分理处申请借款。2015年12月2日,农商行大兴分理处向王怀友发放了贷款50000元,并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5.4375‰,逾期贷款利率执行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穆炳勇出具《个人担保承诺书》,自愿为王怀友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界满后,王怀友未归还借款。被告王怀友未答辩。被告穆炳勇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怀友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向农商行大兴分理处申请借款。2015年12月2日,双方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王怀友向农商行大兴分理处借款5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从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月利率为5.4375‰,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未的20日,逾期贷款利率执行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同日,穆炳勇向农商行大兴分理处出具《个人担保承诺书》,自愿对王怀友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承诺书未写明担保期限。合同签订后,农商行大兴分理处将借款50000元出借给了王怀友。王怀友借款后,归还了2017年3月20日前的利息,2017年3月21日后的利息归还,50000元的本金也未归还。认定上述事实,有农商行大兴分理处举证,并经本院认证的借款借据、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个人担保承诺书、利息清单及农商行大兴分理处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农商行大兴分理处与王怀友达成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王怀友在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王怀友借款后未按约定履行该义务,至今尚欠农商行大兴分理处借款本息。王怀友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农商行大兴分理处据此要求王怀友归还借款50000元和未付利息的主张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期限内的利息,王怀友已归还。双方在个人借款合同中对罚息利率约定为基础利息加50%,为此,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是止的利息应按约定利率的1.5倍计算即年利率为9.7875%。本案中,双方无复利的约定,农商行大兴分理处要求王怀友对逾期利息支付复利,农商行大兴分理处的该请求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农商行大兴分理处要求穆炳勇承担连带责任,穆炳勇在《个人担保承诺书》中未明确保证期限,保证期限依法确定为6个月,借款于2016年12月1日到期,保证期限于2017年6月1日界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故穆炳勇的保证期限已过,对农商行大兴分理处要求穆炳勇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王怀友、穆炳勇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怀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的按年利率9.787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元,由被告王怀友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经垫付,由被告在本案执行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