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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业军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泰维特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业军,宣城市泰维特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247号申请执行人:吴业军,男,汉族,中专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泰维特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陶寅,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业军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泰维特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宣城市泰维特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停业无银行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业军亦提供不出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行人吴业军发现被执行人宣城市泰维特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