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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国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国超,焦英霞,张玉兴,吕佳丽,白世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1000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路广场胡同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理:91131100715891716M。法定代表人:林运杲。委托代理人:郭龙飞、张宇航,衡水银行职员。被执行人张国超,男,汉族,1981年8月22日出生,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焦英霞,女,汉族,1984年2月1日出生,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张玉兴,男,汉族,1955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吕佳丽,女,汉族,1987年2月19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白世恩,男,汉族,1977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国超、焦英霞、王玉兴、吕佳丽、白世恩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411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10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