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财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李庆侠、靳庆刚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庆侠,靳庆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财保250号申请人李庆侠,男,199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庆市龙凤区。被申请人靳庆刚,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小学教师,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金额8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靳庆刚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财产保全费8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东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