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青格勒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格勒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葛建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伟博,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青格勒图,男,1965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格勒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5万元,利息56167元,案件受理费2947元,合计309114元。执行费453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青格勒图、第三人明山存款313651元(含执行费4537元)或提取其��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 涛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丁跃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