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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绍英、李金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绍英,李金荣,黄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中原路553号。被执行人王绍英,女,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李金荣,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黄德超,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绍英、李金荣、黄德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绍英、李金荣、黄德超常年外出,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应学华审判员  王 歌审判员  王献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