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蒋顺荣与张晓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顺荣,张晓聪,陈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2053号原告:蒋顺荣,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自市,现住蒙自市。被告:张晓聪,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第三人:陈凯,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蒋顺荣与被告张晓聪、第三人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蒋顺荣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顺荣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顺荣负担。审判员 程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云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