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4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4156王发高与王登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高,王登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民初4156号原告:王发高,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被告:王登营,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原告王发高与被告王登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后因被告王登营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发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登营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发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即归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15年前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还款,而被告以多种借口变换借条推迟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为证明上述事实和主张,原告提交下列证据:⒈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⒉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王登营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材料。审理中,本院根据证据审核有关规定,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当庭审核。被告王登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未提出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原在灌云县工作时相识,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元,后被告还款2000元,对余款20000元没能及时还款,数次更换借条。直至2016年2月6日,再次更换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王发高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元),2016年正月准备还5000元(还款计划)”。该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为此,原告来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王登营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登营向原告借款,有借条证实,本院结合原告陈述,对于该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及时向原告归还所借款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之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登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发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被告王登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900元,由被告王登营负担。该项费用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汤锦军人民陪审员 傅长俊人民陪审员 黄德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露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