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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2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朱美琳与韦正东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美琳,韦正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2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美琳,汉族。被执行人韦正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美琳与被执行人韦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韦正东拒不履行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韦正东在山阳县城关镇丰阳花园1幢2单元4层20401号有商品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韦正东在山阳县城关镇丰阳花园1幢2单元4层20401号房屋一套。二、申请执行人朱美琳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保管人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并不得私自处分。三、查封的期限为3年(自2017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8日止)。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鸿雁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席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