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4民初8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麻昌文与罗文彬、湖南三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昌文,湖南三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文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4民初800-1号原告:麻昌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忠,花垣县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三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纯辉,男,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懿,系公司员工。被告:罗文彬。原告麻昌文与被告罗文彬、湖南三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麻昌文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麻昌文自愿撤回对被告罗文彬、湖南三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昌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免收取3840元。审判员 付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昌雄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