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李志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7执313号被执行人李志军,汉族,农民,岚县普明镇普家庄村人。关于尹旭东与李志军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岚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7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志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志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志军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60.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