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刘芝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刘芝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41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国泰南路3号保利商贸中心6座。负责人:贺春林。被告:刘芝元,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审理上述当事人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黄建宇人民陪审员 黎泽民人民陪审员 冯笑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颖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