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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5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靖某1与刘永吉、鸡西市第六中学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某1,刘永吉,鸡西市第六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5民初585号原告:靖某1,男,2004年8月4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法定代理人:靖某2(靖某1之父),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刘永吉,男,1994年12月29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被告:鸡西市第六中学。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法定代表人:刘春梅,校长。原告靖某1与被告刘永吉、鸡西市第六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靖某1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靖某1因双方已和解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靖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靖某1负担。审判员  任希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