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5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靖某1与刘永吉、鸡西市第六中学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某1,刘永吉,鸡西市第六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5民初585号原告:靖某1,男,2004年8月4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法定代理人:靖某2(靖某1之父),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刘永吉,男,1994年12月29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被告:鸡西市第六中学。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法定代表人:刘春梅,校长。原告靖某1与被告刘永吉、鸡西市第六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靖某1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靖某1因双方已和解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靖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靖某1负担。审判员 任希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