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景光旭与张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光旭,张伟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2民初1035号原告:景光旭,男,1990年8月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伟光,男,1981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景光旭与被告张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光旭、被告张伟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景光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本金17万元月利2分)。事实与理由:2015年元月被告向原告两次借款共计18万元,当时约定2016年6月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付。因此严重侵害原告利益,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本金17万元月利2分)。张伟光辩称,两笔借款有,是我和景光旭合伙做买卖开海龙湾海鲜烧烤,由景光旭投资,后来饭店赔了35万左右,算账时债务我俩一人一半,我需要偿还17万元多,我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可以分期偿还,我已经给了几个月了,给了3000多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日张伟光出具借据一枚,借据载明:今张伟光借到景光旭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元。定于2016年6月前一次还清。否则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2分计息。另一张借据载明:今张伟光借到景光旭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当事人双方对借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已经分三次给付原告2700元欠款。本院认为,张伟光为景光旭出具了借据,双方之间债权债务明确,景光旭要求张伟光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伟光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景光旭欠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按月利2分计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给付利息时需扣除已付利息2700元)。二、被告张伟光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景光旭欠款本金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0元,减半收取计1,950.0元由被告张伟光负担,保全费1420由被告张伟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张明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立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