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跃党、贾翠芝等与张冬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党,贾翠芝,邓胜南,李雨桐,张冬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282号原告:李跃党,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原告:贾翠芝,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邓胜南,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雨桐,女,201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邓胜南。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战场,河南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奎,河南会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冬强,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帅方,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朋,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南东路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51096J。负责人:王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景伟,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胜锴,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跃党、贾翠芝、邓胜南、李雨桐诉被告张冬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四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跃党、贾翠芝、邓胜南、李雨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党、贾翠芝、邓胜南、李雨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74元,减半收取6037元,由原告李跃党、贾翠芝、邓胜南、李雨桐负担。审 判 长 XX娜审 判 员 孔慧娟人民陪审员 李延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文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