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李凤梅与朱林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梅,宋宝书,朱志强,洪希坤,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323执419号申请执行人:李凤梅,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申请执行人:宋宝书,男,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被执行人:朱志强,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被执行人:洪希坤,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被执行人:朱林,男,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执行人 李 凤 梅 , 宋 宝 书 与 被执行人 朱志强,洪希坤,朱林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辽0323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能力,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323执41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晟东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孟庆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