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戚全华与戚连社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全华,戚连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戚全华,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戚连社,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85205254939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戚全华与戚连社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戚连社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戚连社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新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