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吉顺与王阿根、黄山孝为先养生疗养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顺,王阿根,黄山孝为先养生疗养服务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966号原告:李吉顺,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王阿根,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黄山孝为先养生疗养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王阿根,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吉顺与被告王阿根、黄山孝为先养生疗养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黄山孝为先养生疗养服务中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家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小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