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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吉顺与王阿根、黄山孝为先养生疗养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顺,王阿根,黄山孝为先养生疗养服务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966号原告:李吉顺,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王阿根,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黄山孝为先养生疗养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王阿根,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吉顺与被告王阿根、黄山孝为先养生疗养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黄山孝为先养生疗养服务中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家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小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