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2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2043刘军与刘柱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刘柱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2043号原告:刘军,男,196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方光快,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柱山,男,1955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刘军与被告刘柱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