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2043刘军与刘柱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刘柱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2043号原告:刘军,男,196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方光快,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柱山,男,1955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刘军与被告刘柱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