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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菊与凤阳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菊,凤阳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990号原告:刘菊,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念,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潇,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阳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凤阳县临淮镇门临路。法定代表人:王施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松,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学文化,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刘菊诉被告凤阳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刘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刘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7元,减半收取计763.50元,由原告刘菊负担。审判员  欧雅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欧丽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