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6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昆蔚与唐焱、杨梓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昆蔚,唐焱,杨梓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91民初6078号原告:李昆蔚,男,汉族,1993年5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唐焱,男,汉族,1987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杨梓若,女,汉族,1993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李昆蔚与唐焱、杨梓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唐焱、杨梓若下落不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昆蔚到庭参加诉讼,唐焱、杨梓若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昆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唐焱、杨梓若偿还尚欠李昆蔚借款本金66080元;2、本案诉讼费由唐焱、杨梓若承担。事实和理由:唐焱与杨梓若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29日,唐焱向李昆蔚借款66080元,李昆蔚于当日将借款支付给了唐焱,唐焱向李昆蔚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还款日期届满后,唐焱、杨梓若迟迟不归还李昆蔚欠款,李昆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唐焱、杨梓若未作答辩。李昆蔚提交的《借条》、《收条》、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能够证明李昆蔚与唐焱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李昆蔚已按合同约定将借款支付给了唐焱。唐焱没有依约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上述证据因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唐焱与杨梓若于2014年12月12日的登记结婚。2016年9月29日,唐焱向李昆蔚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兹有唐焱(身份证号:)向李昆蔚(身份证号:,借到人民币66080元作为资金周转,并承诺于2017年8月28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人承诺在2016年9月29日将借款通过转账或现金的方式给付,本人确认收到该款项。借款人:唐焱,2016年9月29日”。同时出具《收条》一份,载明:“兹收到李昆蔚交来人民币现金(转账)66080元;收款人:唐焱;身份证号:;日期:2016.9.29”。另查明,庭审中,李昆蔚当庭称,唐焱通过朋友向其借款,鉴于唐焱提供夫妻身份证及户口本、结婚证原件交由李昆蔚保管以及唐焱工作证(复印件),遂同意借款。李昆蔚将现金65000元交由唐焱本人。唐焱出具借款66080元的借条中包含利息。本院认为,李昆蔚与唐焱所签借条的性质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李昆蔚作为借款人除提交借款外,还应当举证证明其向唐焱给付借款的事实,为此,李昆蔚提交了唐焱出具的收条及唐焱与妻杨梓若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并在庭审中对其借款的支付过程作出合理说明,综上,李昆蔚的举证符合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本院对李昆蔚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定。唐焱就借款期限作出约定,唐焱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向李昆蔚归还借款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的规定,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在本案中,李昆蔚当庭称仅向唐焱支付借款65000元,李昆蔚要求按照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66080元归还的主张,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因唐焱向李昆蔚借款时与杨梓若系夫妻关系,且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系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李昆蔚将杨梓若一并提起诉讼,并要求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唐焱、杨梓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李昆蔚借款本金65000元;二、驳回李昆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52元,公告费260元及后续公告费,由唐焱、杨梓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刘祚久人民陪审员 吕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卉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