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陈法普、王金港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法普,王金港,董文国,闫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4执260号申请执行人:陈法普,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王金港,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董文国,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闫红艳(彦),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陈法普、王金港申请执行董文国、闫红艳(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534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5月0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文国、闫红艳(彦)送达法律手续,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0534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栋审判员 刘庆和审判员 郭玉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