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曹文华与欧甲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文华,欧甲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667号申请执行人曹文华,女。被执行人欧甲娥,女。申请执行人曹文华与被执行人欧甲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湘1023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文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欧甲娥应履行未履行案件兑现款为10025元。经本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欧甲娥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欧甲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3执6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人民陪审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志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